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38號上訴人即被告漢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雨霖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峻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3萬6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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