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柒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8年度審毒聲字第97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138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釋放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紙存卷可參。至上開案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759公克,驗餘淨重0.748公克),有該醫院98年8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073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無訛。故本院審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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