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71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1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9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附表:96年度除字第57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00││├──┼───────────────┼──────────────┼────┼───┼────┼───┤│0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0││├──┼───────────────┼──────────────┼────┼───┼────┼───┤│00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6││├──┼───────────────┼──────────────┼────┼───┼────┼───┤│00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79││├──┼───────────────┼──────────────┼────┼───┼────┼───┤│00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57││├──┴───────────────┴──────────────┴────┴───┴────┴───┤│備註: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12月18日轉換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其換股比率為││1.6848股世華股票換1股國泰金融控股公司股票,92年10月27日與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開附表所示股票原係世華商業銀行發行之股票。││└───────────────────────────────────────────────────┘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