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60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榮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TS089014,票
面金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本票,其所記載之到期日於發票日之前,顯屬虛構,應視為未記載,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陳報提示日為何日)。
二、相對人黃榮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簡易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