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字第109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5樓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2,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