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字第109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5樓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2,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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