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調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小調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東森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復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
項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澎湖縣白沙鄉小赤村小赤崁51號之3,
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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