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小字第51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51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9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51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96年7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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