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662元,應
   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5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