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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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206號
原 告 乙○○
丙○○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本院96年度促字第23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24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4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