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對人 簡炳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簡炳川破產,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是爰依前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曉瑋附件:
一、聲請人之債權憑證、相對人簡炳川「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聲請人目前對相對人有無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若無,請陳述聲請人未聲請強制執行之原因。
三、聲請人最近一次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結果為何?並應一併陳報該強制執行事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
四、請陳報相對人簡炳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雖據聲請人於110年1月20日提出簡炳川財產狀況說明書暨債權人清冊,然未附證物以實其說,且請一併注意法人之代表人並非財產所有權人。
五、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等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等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㈦如為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名稱、保險人名稱、保險金,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㈡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清償或執行情形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七、相對人簡炳川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應說明權責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相對人簡炳川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並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