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祐沂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祐沂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竊盜部分另案審結),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陳茂榮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美騰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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