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智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智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發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文發明知 廖福彬 (筆名:幾米)在其「向左走‧向右走」繪本內之圖片,係廖福彬所繪製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未經廖福彬同意,不得擅自重製、改作或利用,詎被告李文發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廖福彬同意,即於不詳時、地,擅自以電腦設備,下載並塗去廖福彬在上揭美術著作上「他還是習慣向右走。」及「她還是習慣向左走」之文字敘述,另行編排及加註「徵才啟事、晚班工讀生」等文字製成看板後,以手持以拍照,並於民國103年2月3日,在不詳處所,利用網際網路,將上揭手持看板照片,以「幾米烘焙手創坊」名義,發表於臉書社群網站。另被告李文發再於不詳時間、地點,將上揭美術著作塗去「他還是習慣向右走。」及「她還是習慣向左走」之文字敘述,並另行編排及加註「徵才啟事、正職、工讀生、有意者歡迎來店詢問、歡迎加入幾米烘焙手創坊」等文字後,於104年6月間某日起,將之貼於宜蘭縣○○鄉○○路○段○○○號其所開設之「幾米烘焙手創坊」玻璃上。經被害人廖福彬告訴,因認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3條第1款之侵害著作人格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廖福彬告訴被告李文發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3條第1款之侵害著作人格權等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廖福彬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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