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岳蓉 即 林廷汧 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代理人 楊光照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劉士銘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李維倫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沈明芬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郭鳳儀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眉秀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提出之資產表,其名下財產有存款256元及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保單7張,而本院於民國
100年6月8日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主張應查詢債務人名下有無投資,另債權人會議同意就前開國泰人壽保單價值解約金進行分配,其餘財產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綜上,經本院以債務人費用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債務人名下無任何投資、交易情形,又前揭保單經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繳保單解約金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48,800元。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