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4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智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強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461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