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02號原告 彭瑞卿 被告 吳宗憲 另案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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