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09號聲請人 張銘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一七八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一七八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江柏翰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09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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