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聲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聲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聲抗字第3號抗告人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張振盛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聲字第23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黃鈺純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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