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38號聲請人 曾輝鵬 (即 曾淵榜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4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原末日即民國112年12月23日適逢週六假日,故順延至同年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俐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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