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告 陳榮泉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律師被告 許蕙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735,7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112元,扣除原告前繳之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貳拾玖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