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王志成 被告 廖逸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壹仟壹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張珮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