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5號聲請人 林琦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華山愛德教育基金會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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