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849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劉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肆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