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6年度偵字第5900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PS2遊戲光碟壹拾陸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為該法第259條之1所明定。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5900號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於96年5月18日確定,至97年5月17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惟該案所扣得之盜版PS2遊戲光碟16片,乃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述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上開聲請意旨,經核卷證屬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