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261號聲請人 林燕雪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正確聲請人應為何人?(台端聲請狀載與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聲請人,並提出與聲請人相符之印文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