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告 廖怡欣 (兼 廖仁添 之承受訴訟人)
廖國鈞 (兼廖仁添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 律師原告 廖致毓 (即廖仁添之承受訴訟人)
廖宥茗 (即廖仁添之承受訴訟人)
廖秀貞 (即廖仁添之承受訴訟人)
廖秀香 (即廖仁添之承受訴訟人)
廖秀容 (即廖仁添之承受訴訟人)
廖勝双 (即廖仁添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翁兆淇 訴訟代理人 林姵君 律師
胡原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何松穎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