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32號上訴人 張聖易
張聖函 被上訴人 王一心
王美音 王美華 王一誠 王美玉 王一德 王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00元,應徵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8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夏一峯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