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一、台 劉春美 (即 林友信 之承受訴訟人)等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更正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1346號聲請人即上訴人劉春美(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林怡汝 (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林勃甫 (原名 林致耀 ,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林軍翰 (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林怡萍 (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林楷臻 (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林凱律師
蔡宜衡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1346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林致耀(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應更正為「林勃甫(原名林致耀,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本件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所載「林致耀」,應更正為「林勃甫」。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上所示顯然錯誤之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吳青蓉法官許紋華法官胡宏文法官謝說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心怡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