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漏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27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告 傅椒妹 訴訟代理人向 方佩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吳文雄 等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附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號2166判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又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因此,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萬8,750元(計算式:16萬8,750元+10萬元=26萬8,75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