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斡旋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93號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斡旋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