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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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266號原告金發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金發電機有限公司
巷20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北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貳仟陸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壹仟元,另需補繳壹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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