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80號原告 魏良如 被告 劉彥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7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鍾晴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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