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7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高雪琴 律師首查,被告甲○○經本院法官訊問所犯刑法修正前之常業詐欺罪、刑施,即有修正前及修正後刑事訴訟之情形,被告甲○○與 陳伶儀 、駱人覓得人頭向各銀行詐欺貸款之金額在數千萬元之譜,被告等人之犯行嚴重侵蝕國家金融機構財務之健全,並殃及全民,以金融重建基金打消金融機構財務上之呆帳,侵害之法益嚴重,核有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而裁定自民再查被告甲○○業據本院於97年,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是以,本具保後停止羈押,對其已甚為優厚其尚有幼子亟待扶養,無法繳交上式以停止羈押,經本院衡酌上開羈刑期及保安處分,聲請人之本項聲第220條之規定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97
刑事第三庭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中華民國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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