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450號上訴人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 官文傑 上訴人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 黃杲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訴之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回復名譽,係因非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