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緝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緝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緝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垂水裕男80歲(
三須磨晶彥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5913號、95年度偵字第28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垂水裕、三須磨晶彥免訴。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所示)。
二、查被告垂水裕、三須磨晶彥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94年2月2日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又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於108年5月31日施行;再於108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於109年1月2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且按於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為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前段所明定。又按關於追訴時效期間之修正,應屬實體刑罰法律變更,而有第2條第1項之適用。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80條第1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94年1月7日、108年5月29日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所定時效期間較長,且108年12月31日修正後刑法第83條時效停止期間亦較長,並未較有利於被告垂水裕、三須磨晶彥,是本件關於追訴權時效之計算,自應適用94年1月7日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且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94年1月7日修正前刑法第81條、第83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次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94年1月7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4分之1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亦為修正前刑法第83條所明定。另按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依本刑之最高度計算。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依最重主刑或最重主刑之最高度計算,亦為修正刪除前刑法第81條所明文。
四、檢察官起訴被告垂水裕、三須磨晶彥所為,均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違反第23條罪嫌。被告垂水裕、三須磨晶彥所犯上開2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則檢察官起訴被告垂水裕、三須磨晶彥涉犯前開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81條規定,法定刑最重者為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應依此判斷追訴權時效是否消滅,又被告垂水裕、三須磨晶彥行為後,雖刑法第340條刪除,惟修正前常業犯為實質一罪,較修正後刑法數罪併罰有利於被告垂水裕、三須磨晶彥,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垂水裕、三須磨晶彥之行為時法論以常業犯。
五、經查,被告垂水裕、三須磨晶彥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之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依94年1月7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10年,自被告垂水裕、三須磨晶彥最後行為之日92年10月31日【即生活協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10月31日擅自歇業】起算,加計追訴權時效10年、時效停止期間2年6月、自檢察官開始偵查日即92年9月23日(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2年度他字第808號卷第1頁)至本院發布通緝前一日即96年10月22日之期間共計4年又29日,再扣除檢察官於95年2月16日提起公訴至於95年3月3日繫屬本院之期間即15日,是被告垂水裕、三須磨晶彥之追訴權時效已於109年5月15日完成。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宋恭良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田雅心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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