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3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戴連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戴連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21日止累計353,995元正未給付,其中88,466元為消費款;258,329元為利息;7,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336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戴連成│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88466││7月22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