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052號
原 告 巫帥 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萬紘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萬2,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