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4號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90,991元,應徵收裁判費98,020元,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7,020元,此項裁定已於96年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