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2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柏叡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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