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855號聲請人立大揚塑膠鋼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光富 代理人 陳春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8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振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北新分│99年9月30日│11,823元│CR0000000│││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