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62號原告 葉麗儀 被告 柯秋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6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賴武志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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