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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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原告 王寶玉 被告 汪神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汪神鳳所涉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一○○年度易字第七三一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彭慶文
法官林芳華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