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051號聲請人 白麗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鄧鴻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登記資料,以釋明該公司於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鄧鴻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