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盛昆
陳文雄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被告 呂理師 選任辯護人 李銘洲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478號、106年度偵字第12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古盛昆、陳文雄、呂理師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劉俊源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芸亘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