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2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2098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濟瑋 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蕭家正 選任辯護人 林哲倫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偽證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4號,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4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羅濟瑋、蕭家正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濟瑋、蕭家正前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下午5、6時許,在桃園市○○區○○街○○○巷○○號 黃金泉 住處前,因黃金泉所裝設鐵捲門之電動馬達遭毀損,而與被告羅濟瑋、蕭家正發生爭執。詎被告羅濟瑋、蕭家正因而心生不滿,被告羅濟瑋竟基於誣告之犯意,意圖使黃金泉受刑事處分,於104年11月20日20時許,前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向承辦警員報案,謊稱:伊於104年11月12日19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巷○○號黃金泉住處前,遭黃金泉傷害云云,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他人犯傷害罪。又被告羅濟瑋、蕭家正二人均明知其等均未曾親自見聞黃金泉於前揭時、地自被告羅濟瑋身後以雙手大力推被告羅濟瑋,致被告羅濟瑋之身體碰撞警車,並因重心不穩而跌倒在地,因此受有頸部扭傷及拉傷、右肩部挫傷、右肘挫傷及胸壁挫傷等傷害,竟各自基於偽證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案件,就黃金泉所涉傷害案件,以證人身分出庭應訊,並就黃金泉有無自被告羅濟瑋身後以雙手推被告羅濟瑋致其身體碰撞警車倒地因而受傷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具結後虛偽證稱如附表所示內容,佯以表示其有親自見聞黃金泉故意傷害被告羅濟瑋之情,而為與實情相悖之證述內容,致使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偵查結果及法院審判有陷於錯誤之危險,足以影響國家司法審判權行使之正確性。因認被告羅濟瑋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及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被告蕭家正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再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又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又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者,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927號、59年台上字第581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上訴人即被告羅濟瑋、蕭家正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羅濟瑋、蕭家正於偵查中之陳述、告訴人黃金泉於偵查中之指訴、證人 余志誠謝清彥 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104年11月20日調查筆錄1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56號傷害案件105年3月8日、105年4月19日訊問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6號傷害案件106年3月9日審判筆錄各1份及證人結文2紙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惟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羅濟瑋、蕭家正各供述有於附表所示時地對黃金泉(告訴人)涉嫌傷害案件於偵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附表所示證詞等情,但被告羅濟瑋堅決否認有誣告、偽證等犯行,辯稱:伊於事發當晚就去警察局做筆錄提告黃金泉傷害,不是因生氣誣告,伊作證內容均係親身經歷,並非偽證云云;被告蕭家正亦堅決否認有偽證犯行,辯稱:伊於案發時確實在場看到黃金泉傷害羅濟瑋,伊作證內容都是伊親身經歷,不是偽證云云,經查:
㈠本案係於104年11月12日告訴人與被告羅濟瑋因鐵捲門損壞
糾紛發生爭執,事後警察至現場處理,被告羅濟瑋因受傷至醫院驗傷治療。告訴人於104年11月19日對被告羅濟瑋提出毀損及傷害告訴,被告羅濟瑋亦於104年11月20日對告訴人提出傷害告訴。告訴人對被告提出之毀損及傷害告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案號:105年度偵字第956號),其後提出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案號:105年度上聲議字第9350)駁回再議之處分。其後告訴人涉嫌傷害被告羅濟瑋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05年度偵字第
956號),經原審為無罪判決(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16號),復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本院駁回上訴(案號:10
6年度上易字第1498號)。嗣告訴人對被告2人提起本案之誣告、偽證等告訴。
㈡被告羅濟瑋於104年11月20日晚間8時許,前往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向承辦警察報案稱:伊於104年11月12日晚間7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巷○○號黃金泉住處前,遭告訴人自後方以雙手推擠,致其碰撞警車後倒地受傷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104年11月20日調查筆錄在卷可憑。又被告羅濟瑋、蕭家正二人均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就黃金泉所涉傷害案件,以證人身分出庭應訊,並就黃金泉自被告羅濟瑋身後以雙手推被告羅濟瑋致其身體碰撞警車倒地因而受傷作證,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56號傷害案件105年3月8日、105年4月19日訊問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年度易字第116號傷害案件106年3月9日審判筆錄各
1份及證人結文2紙在卷可據,固堪信為真實。㈢然被告羅濟瑋係於104年11月12日下午5、6時許與告訴人
發生爭執後,即隨警察到聖亭派出所,向警察說明受傷,即至國軍桃園總醫院掛急診驗傷,而被告羅濟瑋於104年11月12日由國軍桃園總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其上載明被告羅濟瑋之症狀:「脖子痛、右手上背挫傷」,診斷結果:「頸部扭傷及拉傷、右肩部挫傷、右肘挫傷、胸壁挫傷」(見95
6號偵卷第23頁),另一急診病歷,其上記載時間方104年11月12日18時51分,時間密接,足見被告羅濟瑋之傷勢確為當日受傷情狀。又本案之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均認定本案發生爭執之時間為104年11月12日下午5、6時許,本案承辨警察余志誠於另案作證時亦證稱:「(當時你跟另一位員警到場,到你們一起離開,總共在現場待了多久?)應該二十分鐘,我們勸一勸,因為我想說是單純的小事情,我們就想說把他們帶回派出所處理就好,當天我是帶黃金泉的爸爸跟羅濟瑋回我們派出所處理,黃金泉沒去」(見原審116號易卷第36頁反面),又警察余志誠於該派出所提出之職務報告,上面載明:「於104年11月12日接獲報案稱有車禍糾紛,到場處理,將雙方帶回所釐清,當時羅濟瑋未對黃金泉提出傷害告訴,表示先保留告訴權再找律師討論,並前往醫院驗傷」,警方告知其相關權益後,羅濟瑋始離去派出所」(見原審116號易卷第31頁),顯見被告羅濟瑋確於本案衝突中受傷至明。復觀諸上開診斷證明書診斷結果:「頸部扭傷及拉傷、右肩部挫傷、右肘挫傷、胸壁挫傷」,衡情若無胸口碰撞車輛,豈有可能「胸壁挫傷」之傷勢?是不能排除被告羅濟瑋有遭告訴人自後方強力推倒而向前碰撞警車之可能。至被告羅濟瑋向警察報案時陳稱:伊於104年11月12日19時30分許遭黃金泉傷害云云,顯係誤認時間,應為104年11月12日18時許,較為正確。
㈣再證人即前往到場處理警察余志誠於另案原審審理時證稱:
「我與警員謝清彥於104年11月12日下午5、6時,抵達桃園市○○區○○街○○○巷○○號處理民眾報案,羅濟瑋、黃金泉當時正在爭論,但沒有真的動手,我先向他們瞭解事發經過情形,他們就開始爭執對方說謊,有點推擠,就是用身體互頂對方,但我們很快就制止、把兩人勸開,兩人就比較平和,我並無看到黃金泉用雙手大力推羅濟瑋導致其重心不穩倒下或撞到警車後面,且黃金泉、羅濟瑋推擠並不是在警車旁邊發生的事。在我到場處理過程中,黃金泉沒有任何攻擊羅濟瑋的行為,現場也沒有任何人受傷並表示要提告」等語;而證人即前往現場處理警察謝清彥於另案審理時則證稱:「我與警員余志誠於104年11月12日下午5、6時,抵達桃園市○○區○○街○○○巷○○號處理民眾報案事宜,黃金泉說貨車司機羅濟瑋倒車撞到他家鐵捲門,但對方不承認,而羅濟瑋沒有跟我說他有被黃金泉毆打,我也沒有印象現場有推擠的情況」等語(見原審116號易卷第34至37、44至45頁),證人余志誠證述伊先問他們瞭解事發經過情形,他們就開始爭論對方說謊,有點推擠,就是用身體互頂對方, 伊無 看到告訴人用雙手大力推羅濟瑋導致其重心不穩倒下或撞到警車後面云云,而證人謝清彥則證述伊沒有印象現場有推擠的情況等語,足見二位證人之證述不一,是證人余志誠上開證述是否屬實,已有瑕疵,且核與證人即被告蕭家正於偵查及原審均明確證稱:告訴人從後面很用力用雙手推羅濟瑋,羅濟瑋的胸口就撞到警車等語相異,益見證人余志誠於另案原審審理時證稱伊無看到告訴人用雙手大力推羅濟瑋導致其重心不穩倒下或撞到警車後面云云,顯有疑義,自不能遽採為不利於被告2人之認定。
㈤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積極證明被告2
人有誣告或偽證之犯意及犯行,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經本院逐一剖析,相互參酌,仍無從形成被告2人有罪之心證,是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
四、原審未予詳察,認定被告羅濟瑋犯誣告罪及偽證罪、被告蕭家正犯偽證罪,事證明確,遽以論罪科刑,容有未合。被告
2人否認犯罪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判處有罪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被告2人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祥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附表:
┌──┬───┬────┬────┬─────┬─────────────────┐│編號│被告│作證日期│地點│案件案號│被告之證述內容│├──┼───┼────┼────┼─────┼─────────────────┤│1│羅濟瑋│民國105│桃園市桃│桃園地檢署│1.(檢察官問:何時、地遭黃金泉傷害││││年3月8│園區正光│105年度偵│傷害?)被告答:日期我忘記了,是││││日上午10│路898號│字第956號│發生衝突當天晚上,當天晚上因為他││││時24分許│臺灣桃園│案件│們懷疑我開AGL那臺車子撞到馬達箱│││││地方檢察││,所以我開該台車去比對,晚上確切│││││署(下稱││時間我忘記了,因為有一段時間了,│││││桃園地檢││我是下班之後過去的,警局說的7點│││││署)第16││半應該是正確的。當時警察有到場,│││││偵查庭││警察就詢問發生事情的經過,警察詢│││││││問時黃金泉從後面推我,害我撞到警│││││││車跌倒,手臂有挫傷。警察就是做我│││││││筆錄的警察,當時我同事蕭家正也在│││││││場,但我不知道他的地址跟年籍,我│││││││再回去查之後一併陳報。│││││││2.(檢察官問:你的診斷證明書當中胸│││││││壁挫傷、右肩部挫傷、右肘挫傷、頸│││││││部扭傷從何而來?)被告答:就是被│││││││撞跌倒撞到受傷的,當時我脖子有扭│││││││了一下。│├──┼───┼────┼────┼─────┼─────────────────┤│2│羅濟瑋│106年3月│桃園市桃│桃園地院10│1.(檢察官問:警察到場的時候,你們││││9日上午9│園區法治│6年度易字│仍在口角爭執還是已經有肢體碰觸?││││時30分許│路1號之│第116號案│)被告答:…警察到場先問一點事情│││││臺灣桃園│件│,問的當下,黃金泉就從背後推我這│││││地方法院││樣。│││││(下稱桃││2.(檢察官問:黃金泉從背後推你,有│││││園地院)││導致你跌倒或是怎樣?)被告答:有│││││第6法庭││,我撞到警車再跌倒到地上,好像有│││││││挫傷。│││││││3.(檢察官問:依照你提供的診斷證│││││││明書,你除了右肩部、右肘和胸壁│││││││挫傷外,頸部也有扭傷及拉傷,頸│││││││部的傷勢如何造成的?)被告答:│││││││跌倒那時候,…。│││││││4.(檢察官問:黃金泉將你推倒的時候│││││││,蕭家正及兩位警察有上前幫助你嗎│││││││?)被告答:有,好像是警察或蕭家│││││││正從中隔開我們。│││││││5.(檢察官問:你剛才稱警察或蕭家正│││││││有從中間隔開你和黃金泉,這個從中│││││││隔開的人,是否有看到你跌倒在地上│││││││?)被告答:有。│├──┼───┼────┼────┼─────┼─────────────────┤│3│蕭家正│105年4月│上址桃園│桃園地檢署│1.(檢察官問:104年11月12日下午2││││19日上午│地檢署第│105年度偵│點半有無在桃園市○○區○○街179││││11時17分│18偵查庭│字第956號│巷46號目睹羅濟瑋、黃金泉之衝突?││││許││案件│)被告答:我不記得時間,我有在現│││││││場。當時我看到警察來了,警察在跟│││││││羅濟瑋講話,對方從後面很用力用雙│││││││手推羅濟瑋,羅濟瑋的胸口就撞到警│││││││車後面,警察就制止他們。│││││││2.(檢察官問:羅濟瑋有無跌倒?)被│││││││告答:半跪在地上。│││││││3.(檢察官問:你當天有無看到羅濟瑋│││││││受到何傷害?)被告答:比較明顯的│││││││是脖子有紅腫,其他部分有穿衣服我│││││││沒有注意。│├──┼───┼────┼────┼─────┼─────────────────┤│4│蕭家正│106年3月│上址桃園│桃園地院10│1.(檢察官問:警察到場的時候,你是││││9日上午9│地院第6│6年度易字│否記得警察怎麼處理的?)被告答:││││時30分許│法庭│第116號案│警察先問是怎樣,準備剛問羅濟瑋的││││││件│時候,黃金泉就從後面直接推羅濟瑋│││││││,羅濟瑋就撞到警車的尾巴。│││││││2.(檢察官問:羅濟瑋有倒到地上嗎?│││││││)被告答:他有跪下去。│││││││3.(檢察官問:依你的描述,這個動作│││││││應該滿大的,你、警察或其他在場人│││││││有什麼反應?)被告答:警察當下有│││││││制止,把黃金泉、羅濟瑋隔開。│││││││4.(檢察官問:有人去扶羅濟瑋起來嗎│││││││?)被告答:他自己起來。│││││││5.(檢察官問:你或警察有上前去看羅│││││││濟瑋有沒有受傷嗎?)被告答:警察│││││││有看,我就站在旁邊而已。│││││││6.(檢察官問:警察除了從中隔開之外│││││││,有沒有人口頭跟黃金泉講不要這樣│││││││,或是質疑黃金泉?)被告答:警察│││││││有制止黃金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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