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聲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聲字第315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林政宗
送達代收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89號民事裁定及本院97年度家抗字第94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受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於民國98年1月19日確定在案。又聲請人經獲本院98年度家催字第163號民事裁定准予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於98年6月26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第10版1天。被繼承人甲○○所遺留座落高雄縣○○鄉○○○段○○○○○○號土地1筆,經財政部國稅局查告其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因被繼承人甲○○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數額,又上開不動產業經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及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以被繼承人甲○○遺產現值之百分之一即16,800元為管理報酬,以便聲請參與分配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甲○○死後,其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且
亦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
189號民事裁定、本院97年度家抗字第9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民事裁定外,另據其提出本
院98年度家催字第163號民事裁定、台灣新生報刊登廣告證明單及其新聞紙、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98年7月7日台財產南接字第0982000642號函、被繼承人甲○○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遺產總值表、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遺產總值表、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5月19日雄院高98司執如字第37084號函、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有上開土地1筆現值1,680,000元,有上開遺產總值表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1紙附卷可參,其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聲請本院強制執行,亦有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5月19日雄院高98司執如字第37084號函1紙附卷可稽,此外無其他人陳報債權、債務或遺贈;又聲請人業已聲請公示催告、登報、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申報遺產稅、強制執行程序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16,8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經核本件聲請事件,應徵之程序費用為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應由遺產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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