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37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民國88年2月間向債權人申請國際信用卡,債權人發予信用額度新臺幣100,000元整之國際信用卡供其使用,依約定書債務人得憑國際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惟債務人至民國98年6月24日止尚積欠新臺幣52,179元整暨民國98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52,179元為本金依約定條款第46、47條按年息10.8%計算之循環利息、違約金。嗣經債權人履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