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50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即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契約書。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