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5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丁旺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茹海
邱塗金 楊仁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95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因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占用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合計為162.79平方公尺,以民國108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7,500元計算,總值為4,476,725元(計算式為27,500元162.79=4,476,725元,加計被上訴人主張應拆除之臺中市○○區○○路○○號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為4,800元(4,100元+700元=4,80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481,525元,應徵第二審之裁判費為68,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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