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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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91號債權人高雄市杉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理人 張厚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永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違約金請求按「左列利率之2.9447%」所指為何?請具體敘明確切利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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