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東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東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鄭東明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於民國108年3月18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宣告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附表:受刑人鄭東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條例│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6年3月17日│107年1月2日│106年11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502號│速偵字第217號│速偵字第666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7年度沙交簡字│106年度沙交簡字││事實審││3378號│第88號│第1116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25日│107年1月31日│106年12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7年度沙交簡字│106年度沙交簡字││││3378號│第88號│第1116號││判決├────┼────────┼────────┼────────┤││判決│107年2月6日│107年3月6日│107年4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73號│執字第4760號│執字第7019號││├────────┴────────┴────────┤││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妨害公務│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16日│107年1月26日│107年1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0114號等│偵字第30114號等│偵字第5957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902│107年度簡字第902│107年度簡字第902││事實審││、903號(起訴書│、903號(起訴書│、903號(起訴書││││漏載107年度簡字│漏載107年度簡字│漏載107年度簡字││││第903號)│第903號)│第903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16日│107年7月16日│107年7月1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902│107年度簡字第902│107年度簡字第902││││、903號(起訴書│、903號(起訴書│、903號(起訴書││││漏載107年度簡字│漏載107年度簡字│漏載107年度簡字││││第903號)│第903號)│第903號)││判決├────┼────────┼────────┼────────┤││判決│107年8月13日│107年8月13日│107年8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761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編號│7│8│9│├────────┼────────┼────────┼────────┤│罪名│公共危險│搶奪│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0日│106年7月2日│106年11月1日至同│││││年月18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394號等│偵字第14394號等│偵字第1852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673號│673號│2933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12日│107年10月12日│107年12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673號│673號│2933號││判決├────┼────────┼────────┼────────┤││判決│107年11月21日│107年11月21日│107年12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762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342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